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5365首页”。
第二条 本团体由佛山地区的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佛山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26号四楼(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科学普及等活动的方针政策,校友联谊,努力开展校友人才队伍建设的学术研究、国内外信息交流、校友之间信息咨询,提供校友多方位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佛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校友联谊,信息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申请会员需确认华中科技大学或原合并前的有关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在申请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向本团体提出财产及其它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各方酝酿协商,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1--2次,因故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1--2次,因故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正、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任职,会长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需要,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依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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